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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银保监会:对天安财险、华夏人寿等六机构实施接管-K1体育添加时间:2024-10-19
    本文摘要:鉴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动时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接管条件,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、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启动时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三十八条和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接管条件,为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、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,确保社会公共利益,中国银行(维权)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全称“银保监会”)要求对上述六家机构实行接管。

    鉴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动时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接管条件,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、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启动时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三十八条和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接管条件,为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、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,确保社会公共利益,中国银行(维权)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全称“银保监会”)要求对上述六家机构实行接管。  一、接管期限。自2020年7月17日止2021年7月16日起至,可依法必要缩短。  二、接管的组织。

    银保监会驻接管组。  三、接管内容。从接管之日起,被接管机构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暂停履行职责,涉及职能全部由接管组分担。接管组行使被接管机构经营管理权,接管组组长行使被接管机构法定代表人职责。

      接管组依据涉及法律委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国寿身体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、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、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重新组建六个托管地组,按照托管地协议分别托管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、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。  接管后,被接管机构之后如常经营,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。接管组将依法赴任,维持公司平稳经营,依法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、信托当事人等各利益涉及方的合法权益。

    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20年7月17日  所附接管组构成和接管实施办法:  接管组构成:  一、天安财险接管组 组组长:刘峰 副组长:唐洪涛、魏竹勇  二、华夏人寿接管组 组组长:王毅 副组长:黄志强、郗永春、郑海阳  三、天安人寿接管组 组组长:陈映东 副组长:江先学、张父兄  四、易安财险接管组 组组长:李有祥 副组长:邓世传、周伏平  五、新时代信托接管组 组组长:赖秀福 副组长:傅英略、李勇锋  六、新华信托接管组 组组长:吕宙 副组长:金利欠佳、王利华  接管实施办法:  第一条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和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全称“银保监会”)制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、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六家机构接管实施办法。  第二条 银保监会正式成立接管组,接管组人员由银保监会要求和替换。  接管组经依法公告后,对六家机构分别展开接管。

      第三条 被接管机构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暂停履行职责。接管组行使被接管机构的经营管理权及银保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责。接管组负责人行使被接管机构法定代表人职权。  第四条 接管组委托托管地机构托管地被接管机构业务,并可根据工作必须聘用精算师、会计师、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帮助处置接管有关事项。

      第五条 接管组代表银保监会全面负责管理接管事务,根本性事项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报银保监会批准后的组织实行。  第六条 被接管机构所有从业人员不应大力因应接管工作,拒绝接受因应或阻碍接管工作的,将依法追究责任,涉嫌犯罪的,收押司法机关。  第七条 接管组人员的薪酬在原单位派发,被接管机构分担因接管所产生的其他日常办公费用及差旅费支出,并获取适当的办公条件。

      第八条 银保监会对被接管机构的接管工作展开指导和协商,并对接管组展开考核评估。  第九条接管期限暂定为一年。接管届满,被接管机构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,接管组向银保监会上报评估报告,经批准后可以完结接管。

      第十条如接管工作并未约预期效果,报银保监会批准后,可依法缩短接管期限。  缩短届满后如未有恢复正常经营能力,或者有事实可以确认无法达成协议接管目的,经接管组评估并递交报告,报银保监会批准后可完结接管,依法采行其他措施。本办法自接管之日起实施。

   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管理说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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